遵义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来源: 市人大办
钱世容: 主任委员 | |
刘武勤:副主任委员 | 龙小莉:副主任委员 |
全万晋:副调研员 | |
杨 威:工作员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预算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9年4月30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2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0年4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遵义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领导、对其负责;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并对其负责。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与市人大财经委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市人大财经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市人大财经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市人大财经委主要职责: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议案。
(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和年度计划报告、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调整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本年度阶段性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对本年度阶段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市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七)适时开展经济形势分析,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经济运行情况通报,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重大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政府性债务等有关财政经济工作进行监督。
(八)办理和督办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处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办理或处理结果的报告。
(九)承担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有关工作。
(十)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十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需要讨论、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调研,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十二)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不适当决议、决定、命令、指示、规章、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十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者调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十四)对有关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十五)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大财经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市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
(一)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原则上每年举行三次,市人大财经委办公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三)审议和讨论市人大财经委职责范围内事项,讨论通过市人大财经委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会议须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对口联系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须充分讨论,经市人大财经委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办公会议:
(一)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三)负责处理市人大财经委日常工作,决定市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议程、日程安排,研究须由市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决定的有关报告草案。
(四)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
(五)讨论决定其他事项。
第九条 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对口联系部门、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参与立法、监督、视察、调研等活动。
第十条 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市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加强与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的联系,每年至少开一次全市人大财经工作座谈会。
第十二条 加强与省人大财经委的联系,认真做好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交办的各项工作,及时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 加强与省内外其他地方人大财经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第十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履职能力。
(一)按时出席市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二)积极参加市人大财经委组织的立法、监督、视察、调研等各项活动。
(三)认真研究市人大财经委的重要综合性文稿,及时反馈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0851-28217578(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