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15-09-01 来源: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六个禁令”要求,根据《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遵义市接待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时期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方面的活动。接待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为外来公务活动人员提供交通、食宿、陪同等方面的服务安排。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接待,统一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行政科为接待工作的具体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务接待管理和协调服务。
第四条 公务接待必须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热情周到、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由行政科根据各专委(室)提供的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填写接待审批单,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后勤的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
第六条 实行公务对口接待。一般情况下,接待对象的对口委(室)为具体接待单位。接待各类检查组、督查组等联合工作组,牵头单位为对口接待单位。
第七条 定期公开公务接待信息。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务科每半年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开一次本单位公务接待情况,接受监督。
第八条 接待用餐原则上在市人大常委机关食堂安排,特殊情况需在外安排接待的,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安排在外饭店接待。严禁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场所接待。
第九条 接待标准按市统一规定执行,一般安排自助餐。接待用酒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中午用餐一律不上酒。
第十条 一般接待原则上只安排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安排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住宿费用自行缴纳。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原因确需追加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审批。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结束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结算。接待费报销凭证必须提供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以下简称“三单”) ,“三单”不齐全或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超标准接待和开展高消费活动;(三)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四)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五)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六)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七)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八)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九)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十)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科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本机关年度公务接待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报市第一纪工委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接待内部审计制度,由财务科对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财务科提出处理建议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