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席会议制度(修订)
2014-05-04 来源: 工作制度
遵义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
联席会议制度(修订)
(1999年12月24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订,
2009年5月26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主任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2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联系,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与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年初或适时召开会议。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组成。举行联席会议时,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部分领导参会即可举行;同时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列席会议,可邀请市委领导、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对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意见;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或闭会期间,代表所提的重要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进行安排和部署;
(四)通报“一府两院”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
(五)其他需要协调、沟通的事项。
第四条 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市“一府两院”办公室之间的工作联系,进一步强化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市“一府两院”办公室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一)会议参加人员为: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二)会议于每年5月、10月、11月分别举行一次。会议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年6月和12月听取并表决市“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提前进行沟通和协调;并为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六个工作报告等工作进行沟通、协调、统筹安排和部署;其他需要协调、沟通的事项。
第五条 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有关联席会议可提前、推迟或加密召开。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一府两院”联席会议和办公室联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筹办。
第七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分别与对口联系部门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