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评议办法(试行)
2013-12-26 来源: 工作制度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评议办法
(试行)
(2013年4月27日遵义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实效,促进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法行政、增创实绩,在“追赶超越,两个率先”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评议是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工作评议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市人民政府2—5个组成部门,报经市委批准后,纳入年度工作评议计划。
第四条 工作评议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情况;
(二)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任期内依法履行职能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
1、部门工作职能、职责;
2、任期内工作目标任务和计划;
3、部门工作条件(含人力、物力、财力情况);
4、任期内抢抓国家和省的政策机遇和投资机遇;
5、任期内工作实绩和经验教训;
6、勤政廉政情况;
(六)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主任会议负责下列事项:
(一)确定年度工作评议计划;
(二)确定工作评议调查小组人员;
(三)审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
(四)审定工作评议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提出工作评议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六)研究、处理评议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工作评议调查小组原则上由被评议部门对口联系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部分人员组成。
根据评议内容和实际需要,可邀请省市人大代表、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相关人员参加。应邀参加人员列席评议会议,只参与讨论,不参加评议表决。
第七条 工作评议调查小组主要负责:
(一)起草工作评议实施方案;
(二)向社会公布开展工作评议需要的相关信息,开展相关的调查工作和满意度测评,将调查报告和测评结果作为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的参考依据;
(三)召开评议工作动员会,进行宣传和动员。开展走访、座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民意测评等,了解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情况;
(四)征求被评议单位的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五)征求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六)征求被评议单位离退休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
(七)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信访局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意见和建议;
(八)起草调查报告、工作评议意见,督查被评议单位对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完成工作评议的其他所需工作。
第八条 工作评议步骤:工作评议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评议结果确定、整改落实五个阶段。
(一)评议准备:
1、确定工作评议部门。被评议部门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征求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协的意见,报经市委批准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2、制定工作评议方案。由工作评议领导小组拟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施行;
3、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对被评议单位需要进行审计的,委托审计机关同步开展财务收支和专项审计;
4、组织工作评议领导小组和调查小组成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被评议部门工作业务知识,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
(二)评议调查:
1、评议调查工作应客观公正,全面、深入、细致,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2、工作评议调查小组要根据被评议部门的工作职责、任期工作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国家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投资计划,广泛听取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3、工作评议调查小组在评议调查中发现被评议单位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按程序向市委报告,督促被评议单位认真整改。
4、审计机关应在评议会议召开前向主任会议报告被评议单位财务收支和专项审计情况,并提交审计报告。
5、工作评议调查小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起草评议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三)评议会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2、听取评议调查小组的调查情况报告;
3、听取审计机关对被评议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专项审计情况报告;
4、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评议,被评议单位班子成员列席评议会议并回答询问、作出说明;
5、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进行测评。测评票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根据投票结果,按常委会应到会人数过半原则计算确认:
获满意50%(含50%)以上的,为“满意”;
获基本满意票和满意票50%(含50%)以上的,为“基本满意”;
获基本满意票和满意票50%以下的,为“不满意”。
(四)评议结果确定:
评议结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告市委审批确定后,向下次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
(五)整改落实:
1、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向被评议单位通报评议结果和意见;
2、被评议单位自接到评议结果和意见后1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并在半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 评议结果的运用:
(一)对被评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部门,应发扬成绩,整改不足,并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相应证书;
(二)被评为工作“不满意”单位的,必须限期整改,半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对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进行再次投票测评,若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将依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意见,报请市委研究处理。
(三)评议结果将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评议工作纪律:
(一)为确保评议工作顺利推进,被评议单位应遵守以下纪律:
1.按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送交相关工作报告、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2.向调查小组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
3.按要求出席相关会议并报告工作和整改落实情况、听取意见或回答询问;
4.积极配合调查小组调查,不得拒不接受质询和询问;
(二)凡违反上述评议工作纪律的,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